不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1 19:27浏览量:483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约束歹意竞赛,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则,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在从业期间和在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后有必要恪守劳作合同约好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存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不然,劳作者将承当违约职责,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还要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对竞业禁止条款亦应予以标准,由于竞业禁止将会形成劳作者收入和日子质量的下降,对劳作者根本的生存权发生要挟,因而,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展竞业禁止劳作者的主体规模和保密事项规模、竞业禁止的地域规模和竞业禁止年限,而且用人单位有必要给予劳作者竞业禁止期间以经济补偿,不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作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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