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23:37浏览量:828

一、引 言
在我国,长期以来,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时,法院并不能单独行使司法检查权直接判断专利权是否有用,而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抗辩间断诉讼程序,直至专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另行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恳求作出决议之后才康复诉讼。
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中指出了几种能够不间断诉讼的景象。其间,关于侵略创造专利权胶葛案子,与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检查后保持专利权的侵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胶葛案子相同,“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恳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不间断诉讼”[1]。根据该规则的字面意思,咱们能够这么了解:假如创造专利权中存在着显着无效的理由,法院能够不间断诉讼,也能够间断诉讼,待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议后康复诉讼;可是法院如不间断诉讼,则应以专利权有用为条件作出判定。这样的规则对专利权人极为有利,尤其是在法院判定之后专利行政部门才作出无效决守时,抗辩人的丢失很难补偿。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终究应怎么看待无效抗辩才干公平、及时地处理胶葛呢?这也是日本法学界近年来评论的焦点之一。日本最高裁判所于2000年4月11日“半导体设备事情”[2]一案的判定中初次以专利权显着无效为由驳回了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等恳求,尽管其间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可是在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无需以行政机关的决议作为无效抗辩的根据,法院在审理时可直接选用无效抗辩事由则已成定局。
二、关于无效抗辩的日本相关学说
关于在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否能够直接选用无效抗辩进行审理这个问题,日本法学界一向存在两种敌对的观念。
否定说建议专利有用性的检查应由具有专门技术经历的特许厅(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全权负责,在专利权未经特许厅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即便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法院仍应当以专利有用为条件审理侵权诉讼案子。
相比之下,必定说占有了主导地位。大都学者建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有必要另行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恳求,一方面给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增加了很大的担负,而这种担负可能是难以补偿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在当今社会,技术进步一日千里,而等候专利无效宣告将长期延迟胶葛的处理,终究导致诉讼损失其作为处理胶葛手法的含义[3]。支撑必定说的理论构成主要有“行政行为当然无效论”和“权力乱用论”。前者以为,内行政法学上,当行政行为存在着“严重显着”的瑕疵时即不具有公定力,应视为“当然无效”,因而,假如专利权的颁发行为存在着严重瑕疵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及法院均可无视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后者便是日本最高裁判地点“半导体设备事情”一案中选用的观念。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