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保险理赔计算?

来源:听讼网2019-02-25 17:39浏览量:1056

(听讼网)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花钱买了保险,出险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在生活当中这样的事情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北京律师咨询网带你看看其中的缘由。

钟某因资金周转向某行贷款,并用沈某所有的林木抵押担保,某行提出用林木抵押担保的,需要购买自然灾害险。某保险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知道后,给了沈某一份投保单,沈某在投保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交了6000元的保险费,当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沈某签发保险单、也没有将保险条款及保险费收据交给沈某,也没有进行解释和说明。后沈某所有的林木遭受龙卷风袭击,造成重大损失,经林业产权服务中心评估,沈某的林木资产损失评估总值511万元。事故发生后,沈某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不在其责任范围内为由拒赔。那么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事项”对沈某究竟发生法律效力吗?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虽然沈某在投保单上签了名,但保险公司没有就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相关内容对沈某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沈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北京免费法律咨询当中,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意见,即“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了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相关内容向沈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理赔计算中,该“责任免除”事项对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就该事项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向投保人沈某进行赔偿。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免责条款也要特别留意,但是如果碰到沈某的情况也不必慌张,《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十分严格,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给予特别提示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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