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5 18:29浏览量:2673

在租借合同中,当事人常常约好拖延给付租金的违约金,在实行过程中,会发作承租人拖延实行而导致出租人免除合同的状况。此刻的问题有:该违约金职责在合同免除后能否适用?合同免除前拖延实行部分的违约金应怎么核算?
一、合同免除后违约金职责能否适用
笔者以为,违约金职责应当适用,其原因在于:
榜首,租借合同免除后,合同向未来消除,现已实行部分的合同联系不受影响。换言之,现已实行部分在观念上能够看作与被免除部分的合同彼此独立的两个合同。于此,现现已过的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期间能够看作是一个有确认期限的租借合同(期限至免除之日)。由此,由于该合同的效能并不因免除而受影响,故包含违约金职责在内的合同条款依然拘谨两边当事人。
一种观念以为,假如将免除前后的租借合同看作两个独立的合同,则不会发作免除权的问题。由于后一个合同底子就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这样了解继续性合同是过错的。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只要实际是两个独立合同的状况下才建立。而实际是,这是一个合同,咱们在了解上、在观念上能够把免除前后的合同联系拆分为两个,因而是一种拟制而非实际,其意图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免除的溯及力问题。假如实际是两个合同,则就没有必要评论后一个合同的免除权问题。此其一。
其二,从别的一个视点调查,正是由于租借合同的继续性特征,才导致咱们能够把一个租借合同在免除后了解为两个租借合同,而非能够把它在观念上拆分为两个合同而导致租借合同的继续性特征。该观念发作了倒果为因的过错。
其三,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继续性债务能够从两个视点掌握:一方面把继续性债务作为一个全体,也有必要如此。另一方面,在必定条件下,如在实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别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继续性债务区分为若干个债务,每个这样的债务能够取名为“单个债务”,每个“单个债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崔建远:《继续性债务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27日)。正因如此,才有将免除前后的租借合同看作两个“单个债务”,在违约职责的判别上别离适用的可能性。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则,合同免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通说以为,这儿的补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作的危害的补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都将补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定为危害补偿的预订的布景下,第九十七条隐含了这样一个定论:租借合同免除后,违约金职责仍可适用(第九十八条规则的“结算和整理条款”究竟是否包含违约金条款,学者大都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因而,笔者求助于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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