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16:00浏览量:2386

【清算组】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
公司清算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人有着不同的观念,乃至有着概念混用的趋势,造成了清算程序的紊乱和清算职责的不清晰。笔者以为,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闭幕时有职责安排清算安排、及时对公司的产业及债权债务联络进行整理的主体,也称清算职责人或清算职责人。所谓清算人,是指依据法令规则或许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许法院指定详细担任清算作业的主体。而咱们所说的清算安排或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则的“清算组”便是由清算人依法组成的详细从事清算作业的人员的总称。尽管清算主体一般也要参加清算安排,但也可能不直接担任清算人,而是确认别人担任。此外,一般清算主体是与公司存在财物出资联络或许对公司具有严重办理权限的安排或许自然人,因而一般为公司的股东或许董事,清算人则不限于此,会计师和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络的人员也能够担任。这两个概念在人员的发生及相关权力、职责与职责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对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内在作一清晰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清算主体的确认
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首要应当确认清算主体,再由清算主体选任清算人,因而清晰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条件。一般以为,出资主体或许公司组成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法人准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令一般规则股东或许董事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停止后安排清算的职责。比方《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则董事会担任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则,理事为清算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闭幕的企业法人所触及民事纠纷案件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11条主张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整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公司因呈现本法规则的景象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尽管这儿规则的是由公司建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含对公司闭幕和清算等事项作出抉择,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这儿有必要着重的是,因为公司股东参加公司出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合体,应当充沛尊重公司规章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要应当依据公司规章中的有关规则确认清算主体,在规章没有规则的状况下,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能够依据状况确认股东为清算主体;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因为其所有和运营别离的特殊性,能够确认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究竟那些涣散的出资者并不关怀也不参加公司办理。
二、清算人的发生方法、规模和权力职责
(一)清算人的发生方法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清晰规则了清算人的发生方法。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则,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业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发生做了清晰的规则;我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公司因法令规则的特定景象(扫除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而闭幕的,应当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这儿所规则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归于由法令直接规则的清算人领域。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尽管清晰规则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闭幕的状况下,一般也答应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5条规则,规章或股东大会抉择能够录用其别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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