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宝”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9 01:33浏览量:1836
本网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得悉,该院一审审结了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贰言行政胶葛一案。这是一同触及“护理宝HUSHIBAO”商标的行政胶葛,法院判定吊销商标评定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贰言复审裁决,判令其从头作出复审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贰言复审裁决中以为:被贰言商标“护理宝HUSHIBAO”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意义上均有显着差异,相关大众在阻隔状态下施加一般注意力能够将之差异,一起运用于卫生巾等相似产品上不易导致顾客的混杂误认,裁决对被贰言商标“护理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定委员会诉至法院的。宝洁公司以为,其所有的引用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商场名誉。争议商标的恳求运用产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用商标的核定运用产品归于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护理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用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而依据近似的现实,系争商标应被确定为是针对原告引用商标的摹仿。综上,宝洁公司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被诉裁决。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护理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比较能够发现,二者的汉字部分三个字中有两个字相同,差异的“士”和“舒”字发音近似,顾客在辨认二商标时,不管呼叫及对字形的辨认均不易将二者相差异,简单将二者混杂。尽管被贰言商标尚有汉语拼音部分,但依据我国顾客的认读习气,在汉字和拼音一起存在的情况下,其简单认知的是汉字部分,汉语拼音的有无缺乏以使顾客将二者相差异。而且引用商标在被贰言商标恳求时现已具有必定知名度的现真实作商标近似性判别时亦应予以考虑。故法院确定被贰言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构成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2008〕第06163号裁决对此确定有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故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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