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1 18:35浏览量:526

北京市施行《婚姻挂号法令》若干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北京市施行婚姻挂号法令>若干规则》现已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施行《婚姻挂号法令》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拟定的《婚姻挂号法令》,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裔的婚姻挂号,由市民政局处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挂号,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处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挂号,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处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挂号机关)应当根据婚姻挂号作业的需求,装备专职的婚姻挂号人员。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将与处理婚姻挂号有关的根据、条件、程序以及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文书演示文本,在处理婚姻挂号的场所公示。
婚姻挂号机关除按照收费规范向当事人收取婚姻挂号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许附加其他责任;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许获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挂号作业由经市民政局一致训练、查核合格的人员处理。婚姻挂号员应当佩带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五条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资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一起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两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相片,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五条的规则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挂号员在场。
第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挂号,颁布成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挂号法令》第六条规则的景象,不契合成婚条件的,不予挂号,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婚姻挂号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挂号机关统辖的,应当当场奉告当事人有权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对证件、证明资料不完全、不一致、损毁或许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弥补的悉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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