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实习协议书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12:53浏览量:683

案情:2013年3月15日没有获得毕业证书的周某与A公司签定一份实习协议书,约好周某于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在A公司进行实习。因实习期间周某的作业体现和才能获得其地点部分的直属上级认可,故被留用。2013年9月26日,两边签定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约好周某月薪酬3500元。2014年1月1日起周某的月薪酬调整为3700元。周某要求承认与A公司之间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周某称其于2013年6月25日已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并供给了毕业证书的复印件,但未供给原件。
争议焦点
周某以为其2013年6月25日已大学毕业,A公司应当与其树立劳作联系;而A公司则以为周某未能供给毕业证书原件以证明其2013年6月25日现已从大学毕业,2013年9月1日之前不存在劳作联系。
裁定成果
依据周某与A公司签定的实习协议书以及劳作合同的约好,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期间,周某在A公司实习,2013年9月1日起两边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周某建议其于2013年6月25日大学毕业,但供给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不能充分证明其建议的现实,且2013年6月25日至8月31日尚处于两边约好实习协议书的实习期内。因而,裁定委对周某要求承认2013年6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作联系的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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