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有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7 02:03浏览量:2259

合肥市局出台文件,就确定统辖规模进行如下调整:市劳作保证局担任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工伤案子及关闭运转单位的作业;市经办组织担任在市本级经办组织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确定作业;各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住所地在本辖区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确定作业;各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确定作业;关于外地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确定,假如该企业既未在外地注册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详细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对这些农民工的工伤确定有统辖权。
自2007年5月1日起,请各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工伤请求人,依据工伤参保状况和用人单位住所地状况,分别向有统辖权的劳作保证部分请求工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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