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11:57浏览量:178

裁定协议的内容触及裁定程序的各个方面,包含裁定事项、裁定地址、裁定组织、裁定员的挑选、裁定规矩、处理争议的准据法、裁定判决的效能等,当然各国及有关世界公约对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应该包含的内容规矩纷歧。法院一般循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司法检查:
1、提交裁定的事项。即当事人在其裁定协议中清晰表明,他们约好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裁定。这是有关的裁定庭行使裁定统辖权的重要根据之一,也是有关当事人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帮忙供认和履行裁定判决时有必要具有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国裁定立法一般都对能够提交裁定处理的争议事项作了比较清晰的规矩,均着重裁定事项的可裁定性。所谓裁定事项的可裁定性,是指裁定协议的当事人提交裁定的事项归于法令规矩的能够经过裁定方法处理的领域,关键在于“根据适用于裁定协议的法令,某些事项可否提交裁定处理,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归于裁定协议的统辖规模之内”。当事人对裁定事项的约好规模往往依照条款的字面解说了解。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留意各国对不行提交裁定的事项的规矩,确保约好提交的争议依照有关国家法令(裁定地法和裁定判决的供认履行地法)归于商事争议。
2、裁定地址。裁定地址是指进行裁定程序和作出裁定判决的所在地。在世界商事裁定中承认裁定地址很重要。由于裁定地址与裁定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矩来承认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并且裁定地址也关系到裁定协议是否有用和裁定判决的国籍并影响到判决能否得到供认和履行。假如当事人没有明示裁定依特定规矩进行或许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自己拟定裁定程序规矩时,只要裁定地法分配当事人和裁定程序。即便当事人赞同依照既定规矩或裁定协议进行裁定,裁定地法仍可适用于裁定规矩或裁定协议中未触及到的问题。并且,当事人对裁定程序问题的合意挑选不得违背裁定地法的强行规矩,裁定协议的内容也不应与裁定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可见裁定地址的挑选对裁定协议的效能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在裁定实践中,裁定地址一般与裁定组织所在地是同一的。当事人挑选某个常设裁定组织,一般也赞同以该常设裁定组织所在地作为裁定地址。因而,如当事人未明示裁定地址,裁定庭一般将裁定组织所在地作为裁定地。
若当事人仅约好了裁定地址而没有约好裁定组织,怎么确定协议的效能呢?笔者以为应分两种景象剖析:其一,裁定组织并非裁定协议的准据法的强制性规矩,1958年《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矩,应当依相关法令确定该裁定协议的有用性。根据我国已参加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矩,假如世界公约与我国法令有不同规矩,适用世界公约的规矩;其二,裁定协议的准据法明文规矩裁定组织是协议的必要内容,如我国裁定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矩。在这种景象中,则视乎具体情况予以界定。假如根据裁定协议全部内容的辞意仍无法推定出仅有的一个裁定组织,当事人又无法达到弥补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法释[1998]27号《关于承认裁定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矩:对裁定法施行后组成裁定组织前,当事人人达到的裁定协议只约好了裁定地址,未约好裁定组织,两边当事人弥补选定在该地址依法重新组成的裁定组织的,裁定协议有用;达不成弥补协议的,裁定协议无效。假如裁定协议的内容完全能够推定出仅有的一个裁定组织,则应世界商事裁定将裁定组织所在地作为裁定地址的通行作法,尽量尊重当事人挑选裁定作为处理争议方法的原意,推定当事人已对裁定组织进行约好,即契合我国裁定法的有关规矩,承认两边的裁定协议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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