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00:40浏览量:2150

2001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规则,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树立了婚姻无效准则。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短少婚姻树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为不契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令效力。所谓可吊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实在志愿,钳制另一方与之成婚,受钳制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婚姻。
婚姻无效准则是成婚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成婚条件和程序的履行,保护合法婚姻,防备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尽管规则了婚姻无效准则,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辩。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准则作体系的研讨。
一、树立婚姻无效准则的法令含义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准则作出清晰的规则,有很重要的法令含义: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则,仅抽象规则,违背本法者,得分别状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令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挂号方法》第9条清晰规则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挂号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背婚姻法行为,或在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应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回收已骗得的《成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判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五章,尽管规则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树立一套体系齐备的婚姻无效准则。
婚姻法已然要求男女成婚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成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令效力,但关于短缺婚姻树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清晰其法令结果,这就使我国的成婚准则处于不完整状况,使我国的婚姻法准则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准则作为保证合法婚姻的有用手法,是成婚准则中不行短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行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添加规则了无效婚姻准则,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令抵触,保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清晰规则了婚姻无效准则,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曩昔,因为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准则,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少法令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免除的结果与合法婚姻免除的结果完全相同。一些大众以为“婚姻法是软法,恪守不恪守结果都相同”,这明显不利于成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履行。别的,在没有婚姻无效准则的景象下,一些人对成婚的法令效力缺少知道,形成早婚、近亲成婚、包揽买卖婚姻、换亲、成婚不挂号等违法婚姻很多存在,特别是在乡村偏远地区,这种状况更为遍及。如果在婚姻法中树立了婚姻无效准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分便有清晰、足够的法令依据,该宣告无效的婚姻宣告无效,归于可吊销的婚姻,当事人能够恳求吊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保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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