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返还养老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6 08:09浏览量:1530

案情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员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同意处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顶替彭某某的作业,单位将彭某某聘任回去担任原作业。起先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平等 员工薪酬发给。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定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则:“乙方留用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与在职员工相同享用。”全文未触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则处理。每月发给彭某某薪酬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分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任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中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回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任期间的每月薪酬已包含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分岐定见
诉讼中就本案怎么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该支撑,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聘回期间已享用了单位在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单位仃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贰言。两边的协议第二条规则单位在聘任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用了与单位平等员工待遇,应视为包含代领回的养老金。
第二种定见认为: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撑,依法维护,判定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其理由首要,从原、被告签定的《协 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平等员工待遇发给原告的薪酬,包含了养老金。被告“包含了养老金”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好和其它法令依据。其二,被告单位中止向原揭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贰言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任原告时返还。原告认为如此。 所以,应当判定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法理解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剖析如下:
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则,发给原告的薪酬,福利,是否应视为包含了原告的养老金?
从《协议》内容看,“乙方留任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与在职员工相同享用,”这明显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给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触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薪酬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薪酬是524.40元,养老稳妥和赋闲稳妥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践领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践领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薪酬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践倒负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 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薪酬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 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薪酬,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践发给原告的薪酬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只得到73.74元的月薪酬。这几十元就可以聘回退休员工吗?这明显不符合当 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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