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域名纠纷案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2 18:35浏览量:1668

    一、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 “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我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我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运用产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我国出资组成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我国大陆运用 “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力。当我公司预备在我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向搁置未注册运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我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我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很多广告早已为我国大众熟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维护。“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我国及世界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诺言,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仿照,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使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隶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发明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顾客的混杂,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体现与差异产品的才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恳求法院根据《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当即中止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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