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06:21浏览量:909

现实收养指两边当事人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揭露以养爸爸妈妈养子女联系长时间共同生活的行为。
现实收养应具有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两边均须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揭露供认其养爸爸妈妈养子女联系,以爸爸妈妈子女相等,并为大众及有关安排所公认;两边相互间有抚养的现实。
(3)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在现实上已停止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
(4)未曾处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亲朋、大众公认,或有关安排证清晰以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联系长时间共同生活的,虽未处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联系对待。据此,凡契合前述条件的现实收养,国家供认其收养的效能,并予以法律保护。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