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涉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13:57浏览量:29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涉外规则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职责公司。经同意也可认为其他职责方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职责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职责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职责方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职责适用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交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外汇处理的法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令、法规和财务机关的规则,树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务、税务机关存案。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招聘员工,企业和员工两边应当按照我国的法令、法规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招聘、解雇、酬劳、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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