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10:25浏览量:2898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71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
办理和房地产办理的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
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家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有必要实在、合法、科学、精确,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诈骗和误导大众。
第四条 凡下列状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造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
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获得该项目预售答应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建造的;
(七)不契合工程质量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的其他景象。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许供给下列相应实在、合法、有用的证
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许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造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造主管部门颁布
的预售、出售答应证明;租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署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供给业主托付证明;
(七)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规则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出售广告,有必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署理出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许出售答应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能够不用载明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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