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嫁妆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17:48浏览量:166
彩礼,在一些区域又称聘礼,是指依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必定数量的金钱或资产,表明想与对方订立婚姻的诚心。彩礼具有严厉的针对性,有必要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订立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显着的风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区域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当地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形成男方家庭日子困难,负债累累,这也为婚后夫妻爱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很多返还彩礼胶葛的呈现。
陪嫁品,在实践中一般以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金钱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付出的。这种配送陪嫁品的行为,在法令上归于赠与行为。
下面我经过一个例子来剖析陪嫁品和彩礼的法令特点。
例1:2004年8月,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04年11月18日,两边处理了断婚仪式,04年12月28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后无子女,未获得一起财产。因婚后爱情不合,王某于05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边都赞同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处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怎么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8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起。法院判定:两边离婚;陪嫁品归李薇一切;王可给付的8万元彩礼不予返还。下面咱们来剖析一下法院判定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1)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2)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本案中两边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且一起日子一段时间。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日子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十分难的,既要举证证明日子困难的现实,还要举证证明日子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因陪嫁品归于赠与行为,在挂号成婚前陪送的陪嫁品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挂号成婚后陪送的陪嫁品,女方家人未清晰表明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一起赠与,该陪嫁品应认定为夫妻的一起财产。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挂号成婚前(在举办婚礼时),应以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这儿需求留意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清晰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仍是婚后,一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房产,挂号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以为是对个人的赠与,这点与陪嫁品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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