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6 14:51浏览量:178
在工伤确定中,举证责任首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二是是否契合工伤的规范。其间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工伤确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有关组织才对是否是工伤进行确定。那么举证责任在谁,听讼小编来通知你。
1、劳作联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定请求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职业病确诊鉴定书)。工伤确定请求表应当包含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以及员工损伤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见,劳作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当劳作联系存在的证明资料。劳作者证明劳作联系存在的资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收支厂证明等都能够作为依据。二是关于工伤确定请求表,劳作者只需写明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等工伤发作的进程,不需求供给证明资料。医疗确诊证明或许职业病确诊证明书也应当广泛了解,应包含医院值勤记载、员工发作工伤后在原治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该仅仅是住院病历。此外,对劳作者供给的上述资料,人保部分只做方式检查,证明规范只需到达可能性即可,不需求到达优势证明的程度。
2、是否契合工伤的规范的举证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2款和《工伤确定方法》的规则,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分能够依据受伤员工供给的依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定论。
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假如不能证明劳作者的损伤是由劳作安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就应当确定为工伤。这说明,在工伤确定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仍是被告,都要承当举证责任,假如需求协助,可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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