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怎样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0 21:27浏览量:2765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我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便是证明上述收养联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色便是在确立了收养联系后,允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依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则,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供给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评判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民政部门挂号,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处理收养公证。收养联系自公证之日起建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依据司法部的规则,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两边均年满35周岁,有合理的收养意图,有牢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感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辨认才能(10周岁以上)需征得自己赞同。三是送养人赞同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背收养人寓居国法令。
处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留意下列问题:榜首,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处处理。第二,有必要由收养人亲身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请求,不得托付别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托付能来我国的一方处理收养公证,托付书有必要通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有必要是契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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