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意了与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反悔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2 17:45浏览量:2174

为了维护员工的利益,我国劳作法规则员工在满意必定条件后能够要求企业和自己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可是假如劳作者赞同了与企业签定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能够反悔呢?
事例:1994年7月,包某进入山东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作业。2008年1月1日,两边签定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包某月薪酬为2406元。2008年6月底,包某以患有心肌炎为由开端休病假。2009年6月27日,开发公司按照包某履历表中所记载的地址,经过特快专递向包某寄出通知函,该邮件因地址不详被退回。2009年8月1日,开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布告,称包某的医疗期已届满,要求其8月5日前到公司签到,否则按主动离任处理,但包某未到单位签到。2009年8月12日,开发公司作出了与其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2009年10月10日,包某收到开发公司送达的处理意见和免除劳作联系证明书。包某以为,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却未签定,且在患病期间与自己免除劳作联系系违法行为,2010年7月27日,包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开发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72180元及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96240元。
裁定委判定后,包某不服,遂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以为:《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11条规则,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景象外,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本案中,尽管包某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但并不扫除两边协商一致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或许。包某和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所签定的1年期劳作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现包某反悔,要求开发公司付出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理由不妥,并且已超越1年的裁定时效期间。《劳作合同法》第44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的,劳作合同停止。2009年6月底,包某和开发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期满,并且包某的医疗期届满,两边的劳作合同停止。包某要求开发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而非合同期满停止的经济补偿,理由不妥。
终究,法院判定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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