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案交强险理赔的法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6 08:31浏览量:2579

余香成
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交强险法定在外职责仅限于四种景象,即无证驾驭、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被保险人成心制作交通事故。一起,《法令》规则的以上四种在外职责景象,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支抢救费职责,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清晰在外职责景象,除垫支抢救费用外,关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补偿和垫支。
但是,《法令》并未将“机动车闯祸后逃逸”归入法定在外职责规模,因而保险公司不宜对“闯祸逃逸”作拒赔处理。依据《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机动车闯祸后逃逸的,由路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悉数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支,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职责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损伤得到及时救治”。《法令》将“机动车闯祸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支费用的理由在于:职责人因逃逸而无法确认,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得不到保证。但“过后查明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路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职责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闯祸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即《法令》所指的“机动车闯祸后逃逸”)和弃车逃逸,二者均构成商业三者险的在外职责;一起,二者却都归于交强险的职责规模,仅仅因驾车逃逸导致职责人无法确认时,《法令》规则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支相关费用,但并不因而革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因而,从《法令》第二十四条显着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景象,闯祸司机弃车逃逸的,只需可以确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综上,笔者以为:不管闯祸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许弃车逃逸,只需闯祸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可以确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闯祸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四种在外职责,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作者单位:我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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