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23:52浏览量:1591

[案情]
甲乙为夫妻,二人于解放前成婚。甲的祖上于解放前分居,分给甲平房六间,此刻甲乙已婚并生育子女,乙于1961年因车祸逝世,据其子女称,乙生前无遗言。乙父先于其逝世,而乙母后于其在1963年逝世,乙遗有爱人、子女和一个弟弟。文革期间,上述房产上交政府房管部分,文革后落实政策,房产发还给甲。1985年甲获得该房产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1988年甲立有自书遗言四份,将上述悉数房产留给其四个子女。甲的子女于近来持甲的自书遗言来我处请求处理承继权公证,公证员经检查以为,此自书遗言契合遗言的法定方式。甲的子女均对四份自书遗言无异议。问公证员能否直接以该遗言为依据处理承继权公证?
[剖析]
该事例看似简略,但细心揣摩,会发现法律联系比较复杂,触及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在此,笔者试将其间几个易发作争议的问题层层打开,以求清楚思路,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及与处内人员一起讨论。
一、该遗言是否为有用遗言?
公证处受理该承继公证应检查该遗言是否契合法定的方式和内容。从方式上看,该遗言为自书遗言,由甲亲笔书写,给每个子女人手一份,上面有甲的签名、私章并注明晰年月,方式上符合承继法所规则的要件。内容是否有用呢?依据承继法规则,公民只能立遗言处置归于自己一切的产业,该处房产是否为甲的个人产业,甲对该房产是否具有彻底的一切权?假如不是甲的个人产业,该遗言内容将罹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要该房产为甲乙二人婚后甲方从其祖上分居承继所得,且一起运用,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则,该房产应为甲乙双方的夫妻一起产业,乙逝世后,归于乙的一半房产遗产开端发作承继。在乙的承继人中有其爱人、其爸爸妈妈及其子女。乙的父亲于解放前逝世,则其遗产比例应由爱人、母亲和子女一起承继。可是,依据中国人的传统习气,夫妻二人在一方逝世、另一方在世的状况下,逝世一方遗留下的产业往往不进行实践的遗产切割,而是由整体承继人归纳承继供家庭一起运用,在遗产实践切割之前,各承继人之间构成一起共有联系,被承继的遗产成为一起承继产业。本案的布景状况历经解放前后、文革前后,故上述现象均存在。尽管如此,但依据民法原理,一起承继产业不是遗产的形状,而是产业一切权的形状。依据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开端后,只需承继人不明示抛弃承继的权力,则均享有承继权,因而应当以为乙的房产比例已经由各承继人归纳承继,仅仅没有实践进行切割,因而该遗产已转化为一起承继产业,各承继人之间构成民法通则所规则的一起共有联系。后乙母于1963年逝世,因其在承继开端后、遗产没有切割前,即没有实践获得遗产时逝世,依照转承继的规则,其应承继的乙的遗产比例,应由其合法承继人承继,乙母的爸爸妈妈及乙父均在解放前逝世,乙有一个弟弟,则该比例应转由乙的弟弟承继。乙的弟弟又于1999年逝世,乙弟有妻子和子女若干,则又适用一次转承继,该比例转由乙弟的妻子、子女承继。至此,几经曲折,到甲逝世,甲之子女请求遗言承继公证之日,乙的遗产比例应由甲、甲之子女、乙弟的妻子、子女一起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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