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2 21:31浏览量:2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
第四章 劳务差遣特别规则
第五章 法津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
【发布日期】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安排,应当采纳办法,推进劳作合同法的贯彻施行,促进劳作联系的调和。
第三条 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安排和基金会,归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四条 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第八条 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的员工名册,应当包含劳作者名字、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用工开始时刻、劳作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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