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0 01:35浏览量:2231
政府征地补偿规范是怎样的?关于政府征地补偿规范的相关规定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政府征地补偿规范是否合理?下面请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同阅览下文进行了解,期望对您有所协助,祝您阅览愉快。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顿作业,实在保护被征地农民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开展和社会调和安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和《安徽省征地一致年产值及补偿规范》(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规范)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团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规范,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别地类进步征地补偿规范。
二、运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地点乡(镇、大街)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规范履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实在做好新旧征地补偿规范的联接过渡作业,加强方针宣扬解说,妥善解决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新征地补偿规范顺畅施行。关于新征地补偿规范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征地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已拟定并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补偿规范依照布告确认的规范履行;未拟定或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且未施行征地的,原同意补偿规范低于新征地补偿规范的,按新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原同意补偿规范高于新征地补偿规范的,按原同意补偿规范履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规范,由人民政府一致制定,并依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开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地经济开展水平缓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子、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规范,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案后履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规范由省国土资源厅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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