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12:26浏览量:2433
一、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影响或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施行的淫秽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许凌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聚众或许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三、立案规范
因为儿童对性的区别才能很差,法令并不要求行为人施行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不管儿童是否赞同,也不管儿童是否进行了抵挡,只需对儿童施行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本钱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罪侵略的目标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男孩和女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影响或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办法对儿童施行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法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直接成心和过错不构本钱罪。
五、年纪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则了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相似,那么如何来区别“儿童”(女人)和“妇女”是区别两罪名的要害。
关于猥亵儿童罪违法目标的年纪边界本无直接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2年12月11日,在《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第8条中规则:“儿童年纪是指不满14周岁。其间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至6周岁的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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