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1 08:43浏览量:2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停
第三章 裁定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请求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判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处理劳作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调和安稳,拟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维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作争议,应当依据现实,遵从合法、公平、及时、侧重调停的准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
第五条 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调停安排请求调停;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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