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04:09浏览量:1919
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别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别问题。假如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承继规矩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或许失去承继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那么使用权房有承继权吗?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我国《民法通则》规则,死者生前具有所有权的房子,在公民逝世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承继人有权承继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仅仅公有房子租借联系的承租人,因此生前对其寓居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承继。假如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子只能被国家回收。
综上所述,使用权房不能直接承继。可是,经过直接操作的办法,依然有两条途径能够完成使用权房的直接承继:
榜首种办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依照方针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归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承继。
第二种办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改变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子买下。
依照第二种办法操作时,一般要求在该房子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认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详细而言,以下两种人能够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成婚而在该公房内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
听讼小编提醒您,在原承租人逝世前实践寓居日子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虽有其他住宅但寓居困难的。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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