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6 21:34浏览量:1812
根据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不同,能够将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连带确保人与债款人一起承当无限连带职责。那么,连带职责确保期限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连带职责确保期限
确保的期间是确保职责的存续期间,即债款人能够恳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的有用期间。它事关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能否行使或实行,也是确认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联系的根据,因此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应清晰约好。以下详细论说之。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把确保期间分为有约好、无约好和约好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确保期间有约好的,从约好。
2、确保合同约好的早于或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32条第2款规则:“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职责确保的法定确保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三)最高额确保的确保期间:《担保法司法解说》第七条规则:“最高额确保合同关于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好确保期间的变化,须通过确保人的书面赞同。 《担保法司法解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对主合同的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法令规则的期间。
(五)确保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
确保的期间是确保职责的存续期间,即债款人能够恳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的有用期间。它事关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能否行使或实行,也是确认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联系的根据。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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