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6 17:07浏览量:2827
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杂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作合同依劳作法第16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利责任的协议”。而劳务合同一般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必定的差异。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为我们介绍一下具体内容,欢迎阅览。
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仆人供给服务的合同;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确认劳作联系的劳作用工合同。
2、合同意图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意图,是以雇仆人对受雇仆人的劳作行为的分配为合同标的,而劳作合同则是以劳作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意图。
3、受国家干涉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表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相等协商一致的成果,国家干涉的程度较小;而劳作合同除了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表现了国家干涉,劳作法对合同的缔结程序、用人单位的责任、作业条件、劳作维护、最低工资、合同的免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则,表现了国家对劳作者的特别维护。  
4、主体及其联系不同。劳作合同中一方为劳作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作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恪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有必要承当必定的工种或职务作业,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联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有上述特征。
5、法令调整不同。劳作合同由劳作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归于民法调整。尽管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清晰规则,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作合同发作争议时,有必要经裁定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干介入,争议应适用劳作法的规则处理,裁定组织或法院能够裁判用人单位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相同,合同免除应遵从必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作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则处理;免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两边均可随时免除雇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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