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8 00:45浏览量:1452
夫妻以一方名义出资建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切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一方建议运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财物进行评价后,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两边均建议运营该企业的,在两边竞价基础上,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两边均不乐意运营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两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两边均建议房子所有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建议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价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价,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两边均不建议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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