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11:19浏览量:2868
《吉林省劳作合同法令》
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作合同处理,清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的权力和职责,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施、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以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处理活动,适用本法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施、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依照本法令实施。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
第四条 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分级处理体制担任劳作合同准则实施的监督处理作业。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底层劳作保证组织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作业。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忙、辅导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和实施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实施劳作合同状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批阅手续,并保证其承受职责教育的权力。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进行劳作用工存案。劳作用工存案详细办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拟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向其收取典当性钱款、物品或许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供给担保。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作业危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能够了解劳作者健康状况、常识技术和作业经历等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查验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证明。
第十一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作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因特别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不能签字的,能够书面托付别人代签。
实施租借经营或许承揽经营的用人单位,根据租借合同或许承揽合同,承租人或许承揽人为出租人、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或许该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的被托付人时,能够代表出租人、发包人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第十三条 劳作合同能够约好合同收效时刻。没有约好收效时刻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任已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与其签定书面聘任协议。
第十五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刻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维护、劳作条件和作业危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除应当具有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的条款外,还能够缔结以下条款:
(一)试用期;
(二)训练;
(三)保密事项;
(四)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提出申请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第十八条 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按下列规则实施:
(一)劳作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
(二)劳作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按下列规则实施:
(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层次的薪酬或许自己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
(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二十条 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第二十一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供给劳作合同规范文本。发起鼓舞用人单位运用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供给的规范文本。
用人单位能够自行拟定劳作合同文本,也能够与劳作者洽谈一起拟定劳作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要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帮忙查看劳作合同文本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查看。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实施、改变、革除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施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时,原劳作合同应当由继承其权力和职责的用人单位持续实施;经兼并或许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根据兼并或许分立后的详细状况改变原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未经劳作者赞同,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作合同没有实施的期限,契合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则景象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脱离本单位作业岗位但保存劳作联系的劳作者改变劳作合同内容,并就相关内容洽谈签定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与劳作合同具有相等法令效力。专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革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构成严重危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构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劳作合同期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接连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危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病健康查看,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七条 劳作合同期满,劳作者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被承认丢失或许部分丢失劳作能力的,劳作合同按下列规则实施: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停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接连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停止;
(二)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劳作者自己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三)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作合同能够停止,并由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早三十日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的意向以书面方法告诉劳作者。
有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许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除劳作者自己不赞同续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
第二十九条 停止或许革除劳作合同,法令规则应当对劳作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作者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稳妥联系搬运手续。
用人单位对现已革除或许停止的劳作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三年备检。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装备专职或许兼职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劳作合同处理作业,树立健全劳作合同缔结、实施、改变、革除、停止和核算等处理准则,定时查看劳作合同实施状况。
第四章 特别规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一方经过相等洽谈依法缔结团体合同。用人单位或许员工一方均有权对团体合同的缔结、实施、改变、革除、停止等事项提出洽谈要求。洽谈要求应当以书面方法提出,一方提出洽谈要求后,另一方应当自收到洽谈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一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缔结团体合同或许专项团体合同:
(一)劳作报酬;
(二)作业时刻;
(三)歇息度假;
(四)劳作安全卫生;
(五)稳妥福利;
(六)女员工权益维护;
(七)薪酬调整机制;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团体合同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大会讨论经过,由工会代表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缔结,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辅导劳作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缔结。团体合同缔结后,应当报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查看,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团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团体合同即行收效。
第三十五条 团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团体合同规则的期限内,经两边洽谈一致,能够对团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团体合同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整体员工发布。
第三十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刻不超越四小时,每周作业时刻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法。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但劳作者提出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第三十九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施。
第四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作合同的内容由两边洽谈确认,但不得约好试用期。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作合同的停止,两边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未有约好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告诉对方停止劳作合同。停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规范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则的当地最低小时薪酬规范。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详细结算方法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但结算付出周期最长不得超越十五日。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足额付出非全日制劳作者的劳作报酬。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令规则处理劳作用工存案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扣押劳作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以担保或许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劳作者依法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作者档案或许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则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一)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令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
(二)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的;
(三)违背本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付出二倍薪酬,应当以劳作者的实践薪酬、团体合同确认的薪酬或许本单位相同岗位人员薪酬,作为核算根据。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施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施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付出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劳作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应当付出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补偿金:
(一)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或许国家及我省规则及时足额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
(三)组织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
(四)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未依照本法令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给其他用人单位构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五十一条 租借经营或许承揽经营违背本法令规则招用劳作者,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人或许承揽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五十二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玩忽职守、不实施法定职责,或许违法行使职权,给劳作者或许用人单位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实施聘任制的作业人员缔结、实施、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未作规则的,依照本法令有关规则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法令实施前已依法缔结且在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存续的劳作合同,持续实施;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的接连缔结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次数,自本法令实施后续订固定时限劳作合一起开端核算。
本法令实施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
本法令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令实施后革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令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法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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