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4 20:00浏览量:1305
所谓劳作裁定诉讼是指劳作争议裁定和劳作争议诉讼两项专门处理劳作争议的法令制度。劳作争议裁定是指劳作争议裁定组织依据劳作争议当事人的恳求,对劳作争议的现实和职责依法做出判别和判定,并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的一种劳作争议处理方式。劳作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组织的判定或决议而申述的劳作争议案子,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定,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作争议处理方式。
劳作争议裁定和劳作争议诉讼的联系:
劳作争议裁定是劳作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作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作裁定组织进行裁定。裁定判定后,如对裁定判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未经裁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裁定判定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申述的,判定发作法令效能,当事人应当实行该判定,不然对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申述的,裁定判定不发作法令效能,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作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结的裁定的影响。
劳作争议裁定和劳作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作争议裁定具有行政和司法两层特征。行政特征是指,裁定组织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由劳作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组织组成具有“三方性”,一起在方针、方针、规章等方面承受劳作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作争议裁定具有必定的裁制权,裁定组织所作出的判定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申述的情况下即发作法令强制执行力。劳作争议胶葛则是彻底的司法性质,具有终究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作争议裁定的法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劳作争议诉讼的法令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准则不同劳作争议裁定的准则是:①先行调停准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准则;③及时准则。
劳作争议诉讼的准则是: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作争议裁定只要一审,裁定判定作出并送达后,裁定程序即完结,如当事人对判定不服,不能向上一级裁定组织再行请求,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述进入诉讼程序;劳作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完毕后,如对一审的判定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定所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进行全面检查。
5.审限不同劳作争议裁定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杂乱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作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同意可延伸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伸。
6.效能不同劳作争议裁定的判定作出后,假如当事人未在收到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述,则判定发作法令效能,而假如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裁定判定不发作法令效能,争议案子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劳作争议裁定和劳作争议诉讼的受理费尽管都是终究由败诉方承当,但收费规范不同。劳作争议裁定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由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比方北京为300元;而劳作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规范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作争议裁定中的当事人别离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作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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