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未签劳动合同 飞行员申请辞职引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14:55浏览量:1154

    因请求辞去职务遭单位回绝,飞翔员郭文杰为此将我国民用航空飞翔校验中心告上裁定组织。近来,因不服该判决,郭文杰和民航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申述讼。
    本年8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对郭文杰与民航校验中心的劳作争议做出判决,判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处理辞去职务手续,一起判决郭文杰付出单位训练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因不服该判决,郭文杰和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申述讼。
    9月2日,飞翔员郭文杰向向阳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吊销裁定判决的第三项即付出校验中心训练费用的内容,一起在持续要求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基础上,另提出了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391250.25元、调理费2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208666.8元的诉讼请求。
    郭文杰在申述书中称,1996年9月自己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翔大队调入我国民航飞翔校验中心作业,在做飞翔员的12年间,我国民航飞翔校验中心从未与其签订过劳作合同,一起,郭文杰还指出,根据相关规则,空勤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为期25到30天的健康调理。可是,12年间他只调理过一次,且时刻仅为15天。一起,他指出,根据民航总局飞翔规范司的相关规则,在任何接连的7个日历日内,被组织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的机组成员,应组织一个至少接连48小时的歇息期。可是,其所在单位飞翔校验中心则自行规则飞翔员每天均可组织飞翔使命。飞翔校验中心的行为严峻侵犯了飞翔员健康调理和度假的权力。
    为此,本年3月26日,郭文杰提出了辞去职务,飞翔校验中心未赞同其辞去职务请求。
    郭文杰称,这以后其劳作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被我国民航飞翔校验中心拘留。他在申述书中指出,因辞去职务后单位不予处理相关手续的移送,使其无法另谋作业并获得生活来源,他以为单位应补偿为此给其形成的薪酬丢失,他依照自己辞去职务前12个月的均匀薪酬规范,即每月17388.9元索赔薪酬丢失。
    郭文杰以为,训练是为了投合单位的需求,而不是把握专业飞翔技术的有必要。而关于复训费,郭文杰以为,依归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一起,因为单位不能供给相关费用的财政收据,因而不赞同付出训练费用。
    9月8日,我国民用航空飞翔校验中心也因不服裁定判决,将郭文杰告上向阳法院,该中心表明不赞同处理郭文杰的调离手续,且认可裁定判决确认的补偿数额。
    现在,该两起案子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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