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15:50浏览量:425
【案情】
2014年8月3日零时许, 刚满16周岁的被告人张某伙同15周岁的陈某来到大庆泰康镇一鞋店施行偷盗,张某望风,陈某钻窗入室盗取现金3000元。9日2时许,两人到该镇客运小区用铁锹撬开物业窗户护栏,进入室内盗取3部手机和1盒玉溪烟,后窜至邻近粮店内又窃得现金22000元。15日2时许,同案犯陈某单独到老厨房饭馆盗取一保险柜,并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在明知保险柜系偷盗所得,仍帮搬运,并一起将保险柜砸开,从中取走现金22000元。案发后返给被害人18850元现金,其他赃物均被两人浪费。
在诉讼中,被告人张某提出同案犯陈某系自己帮忙公安捕获,经查验事实。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就被告人张某帮忙公安机关捕获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的同案犯是否构成建功,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构成建功。理由是同案犯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纪,不具有刑事责任,公安也未对其作刑事案件处理,已然该行为不构成违法,那就不契合建功情节。
第二种观念以为构成建功。理由是构成建功的体现之一是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嫌疑人,此处并未要求该嫌疑人有必要构成违法,即只需施行这一帮忙行为,帮忙司法机关抓该违法嫌疑人即可构成建功。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如下:
1、帮忙捕获违法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得被科罪量刑。关于建功的详细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则,把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包含同案犯)归入其间。从该条文的详细内容来看,帮忙司法机关被捕获的人为违法嫌疑人,定性为违法嫌疑,而非是罪犯。该嫌疑人并非以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为规范,即被告人只需施行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那么就可确定被告人的帮忙行为构成建功。
2、确定帮忙捕获不具刑事责任的违法嫌疑人建功契合司法解说的精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第六条的规则:“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停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可知,此处法定事由首要是指免予追查刑事责任,意思是捕获之人即便具有免予追查责任的景象,但不以其构成违法为要件,仍可确定帮忙行为人构成建功,首要精力重在鼓舞别人建功。别的,不具刑事责任的人尽管不属于免于追查责任的景象,可是其施行行为的损害程度及违法外在方式均与免于追查责行为无并不同,因而确定张某构成建功契合司法解说精力。
3、确定建功契合建立该准则的初衷。我国刑法建立建功准则的意图,不光为违法分子供给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促进违法分子悔过自新,并且更有利于发现违法,抓捕违法分子并使其尽早遭到惩治,有效地防备违法。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施行帮忙司法机关捕获未达刑事责任年纪的同案犯陈某,不仅是其悔过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有利查清违法事实,防备陈某再次施行严重损害社会行为,并其依法从事。因而,确定张某构成建功,契合建功准则的设定初衷,便利司法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鼓舞更多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能自动帮忙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让违法行为尽早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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