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21:25浏览量:2803
试用期是查核劳作者是否合格的阶段,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许会与劳作者约好转正今后才签定劳作合同。试用期其实也是劳作期限,那么,还在试用期,需求签定劳作合同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试用期是否需求签定劳作合同
《劳作法》第21条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两边能够不约好试用期,也能够约好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含在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职工参与社保。在试用期,劳作者可随时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作者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也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作合同,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内应当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试用期内不签定劳作合同,或仅签定试用期劳作合同,不只不能防备用工危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危险。
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作者约好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定劳作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为试用合格,就签定正式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以为不符合选用条件,就开除该职工。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则的。试用期存在的条件是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好试用期而未签定劳作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两边发作劳作争议将依照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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