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07:24浏览量:1490
王某于上一年8月1日到麦积区某酒店作业,9月30日酒店要求王某与酒店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王某以为假如签定了劳作合同,自己不想干了就不能随时脱离酒店,因而就和酒店人事主管洽谈,许诺不需要酒店交纳社会保险费,也不需要签定劳作合同。之后,酒店又以书面形式告诉王某期限签定劳作合同,不然,酒店将免除劳作联系。告诉时刻抵达期限后,王某仍是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据此,酒店以书面形式告诉王某与酒店免除劳作联系。王某以为自己是酒店不让干了,应该付出补偿金,所以便向麦积区劳作保证督查大队投诉,阐明了作业的通过,并要求酒店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
麦积区劳作保证督查大队立案后,依法对被投诉的某酒店进行了劳作保证督查,通过检查相关材料,问询酒店人事主管,证明了王某投诉的内容事实。以为该酒店的做法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通过劳作保证督查员的解说,该酒店知道到了存在的问题,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付出了王某9月份的双培薪酬及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如劳作者自己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免除劳作联系时分,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
【案情剖析】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1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合同施行法令》第五条、第六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相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虽然是王某回绝与酒店签定劳作合同,可是酒店的确存在超越1个月未与王某签定劳作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在劳作保证督查组织的宣扬引导下,该公司依法付出了王某9月份的2倍薪酬及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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