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8 21:52浏览量:175
医疗纠纷案子的举证职责
医疗纠纷类案子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职责,何谓举证职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矩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一般来讲,作为患方应对医疗危害的悉数要件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但举证职责,一般来讲,首要是讲成果职责,即案子争议的要件现实真伪不明由当事人哪一方承当晦气诉讼成果。但举证职责还有其他的内在,即行为职责,它是指当事人两边就争议现实供给依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成果职责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承当,而行为职责则当事人各方均要承当,即各方当事人都有职责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依据,因而成果职责与行为职责不能相提并论,原则上,患方承当构成医疗危害的举证职责(成果职责),一起医患两边均应承当提交其保管的依据的职责(行为职责)。
在医疗危害的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联系并发作医疗危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材料阐明相应的医治进程。交费单、挂号单等医治凭据及病历、出院证明等依据能够证明医疗联系存在,患者一方供给不出上述依据,但有其他依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能够确认医疗联系。
关于医疗产品危害以外的医疗危害赔偿纠纷案子,患者一方以为医疗机构医治有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应担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阐明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代替医疗档案等状况的职责,由医疗机构承当举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依据进行归纳确认。
《侵权职责法》终究对医疗危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职责倒置的规矩,回归了“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规矩,完结了举证职责的回归。举证职责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发生两点首要影响:
一、判定费由谁预交。差错与因果联系的举证职责由患者承当,依据《民事依据规矩》关于由承当举证举证一方担任请求判定的规矩,则应由患者预交判定费用。
二、含糊判定定论对案子处理成果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关于因果联系的判定晓畅会有不确认的判定定论,一般表述为“不扫除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患者危害成果存在因果联系”。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应首要要求判定结构进一步给出清晰的定论,在判定结构无法给出判定定论的前提下,应由患者承当举证职责的晦气成果。而在举证职责倒置的状况下,如判定定论没有清晰存在因果联系,而根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当举证职责而应由其承当晦气诉讼成果。
举证职责的改变,给患方带来了沉重的举证职责担负,一方面要担负昂扬的判定费用,另一方面在判定不能确认因果联系的前提下,承当举证不能的成果。但这也不是肯定的,曾经举证职责倒置的前提下,因为由医方承当举证职责,医方提起判定的请求,则医方对判定方法有挑选权,一般医方都会挑选医疗事故判定来完结自己的举证职责,而逃避司法判定。而现在由患方来承当举证职责,则患方往往能够挑选对自己有利的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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