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04:24浏览量:2690
(1)依照劳作保证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则,《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员工劳作合同期满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后有关日子补助费的付出问题,以《规则》废止时刻(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则》废止前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时,应计发劳作者至《规则》废止前作业年限的日子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自己规范薪酬1个月,最多不超越12个月;对在《规则》废止后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时,能够不付出日子补助费。

(2)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停止劳作合同后是否付出日子补助费,依照省劳作保证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停止劳作合同后日子补助费付出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则履行。


(3)国有企业停止劳作合同付出日子补助费的计发规范,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4)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劳作合同期满后停止劳作合同是否享用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因为《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废止,现按省人大法制作业委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新的政策规则履行。

①《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劳作合同期满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的,假如合同约好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依照约好付出补偿金。假如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好,或许约好内容违法,或许虽有约好但约好补偿的起迄时刻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刻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刻前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时,假如员工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则,向员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作业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假如企业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可是,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即使是劳作合同期满后停止劳作联系时,企止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时,企业能够不向员工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劳作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②经济补偿金的详细核算规范为:(1)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作业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2)关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刻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发给自己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为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许2002年5月12日曾经自己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包含奖金、补助和补助等)。关于1999年8月27日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现已到达或超越十二年的,企业能够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刻段的经济补偿金。

③关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员工间现已结算结束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办法、规范与本答复不一致的,能够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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