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买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10:32浏览量:592
【案情】
2012年徐某将其自建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7万元,张某付出15万元,尚欠房款2万元。该房产所占土地系某居委会转让,未获得任何许可证及亦未办理报建手续。张某受领该房子后就进行装饰并寓居至今。2014年徐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付出剩下房款2万元。
【分析】
关于本案怎么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徐某、张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系无效合同。因徐某向张某交给房子后,张某即对房子进行装饰并寓居至今,故不宜将该房子返还给徐某,张某应当依照约好付出剩下房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徐某、张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应彼此返还,不然有变相认可小产权房生意合同的效能。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徐某、张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系无效合同,合同两边应彼此返还。首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产权房生意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小产权房”不是法令概念,是人们在日常日子中构成的一种约好俗成的称谓,一般是指在乡村团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分颁布,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布,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子没有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疆土房管部分不会给予存案。所谓的产权证不是真实合法有用的产权证。
徐某房子地点的小区是建在村委会转让的团体土地上,该工程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造用地规划、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子便是俗称的“小产权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则:乡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团体,使用权仅限于本村乡民,小产权房依法不得对外出售。张某并非某乡民委员会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购买涉案小区的房子。因而,徐某、张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系无效合同。假如由于张某对房子进行装饰并寓居至今,不宜将该房子返还给徐某,张某依照约好付出剩下房款,有变相认可小产权房生意合同的效能,有误导小产权房生意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徐某、张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系无效合同,合同两边应彼此返还,即徐某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张某,张某应将所购买的房子返还给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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