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谁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07:17浏览量:2630
楼上漏水有许多原因,有可能是楼上住户大意忘掉关水,有可能是楼上下水管或许进水管决裂导致,那么楼上漏水谁的职责呢?什么情况下物业不必担责呢?楼上住户怎么证明不是自己的职责呢?请阅览侵权律师为我们带来的相关内容!
楼上街坊漏水危害了自己的权力,张女士以为物业公司难咎其责,故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向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付出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的判定,而物业公司要求张付出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撑。张女士系该市盛源花园业主,约好物业管理费为0.77元/月/平方米,但张在女士交纳了2004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后,以其相邻业主住宅漏水危害了自己的权力,物业公司未及时修补为由未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为,公司为该住宅小区供给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应当付出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虽经屡次追讨,仍未付出。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付出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80.85元。
张女士辩称,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卧室房顶开端漏水,一向继续至2006年的3-4月,房间整天充满霉气,可物业公司一向延迟不予修补。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物业才进行修补。别的,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时被其他车辆撞坏,要求小区物业司理开具事端证明,也遭粗野回绝;小区外墙上的红外线摄像头长时间损坏,致使小区安全无保证;外墙上有黑广告,墙体裂缝,地基严峻下陷,小区杂草丛生,公共场所废物无人铲除,但物业公司均不实行职责。现乐意付出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80%的物业管理费,赞同付出2006年5月后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以为:
物业公司在实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当实行付出物业管理费的责任。张女士未付出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建议该项费用,于法有据。漏水是相邻方所形成的,修补亦需要相邻方的合作,如张女士因相邻方的漏水形成自己产业危害,可通过合法途径建议权力,但不能因而要求少付物业管理费,其乐意以80%付出物业管理费的定见,不予采用,因为物业公司供给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未约好物业管理费付出期限,故物业公司建议滞纳金,难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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