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21-07-03 17:03浏览量:0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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