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04:50浏览量:1451

美丽佳人有限公司诉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5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丽佳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一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HOUSE OF MERCURY 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红勘民乐街21号富高工业中心9楼28室(FLAT/RM 28 BLOCK B 9/F FOCAL IND CTR 21 MAN LOK ST HUNGHOM KOWLOUN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彭雄壮(PENG STEPHEN),总经理。
原告美丽佳人有限公司(简称美丽佳人公司)诉被告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简称茉力嘉公司)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茉力嘉公司于2002年9月19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对本诉及反诉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美丽佳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茉力嘉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美丽佳人公司诉称:2001年3月26日,原告、被告两边签定《Beverly Hills Polo Club品牌授权协议书》(下称BHPC品牌),授权原告为我国大陆上述品牌总经销的资历,授权产品为“背包、书包、钱包、旅行箱……”等,授权有效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2001年10月23日,两边从头修订协议,延伸了授权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依据协议书,原告有权独家在我国大陆进行广告活动、出售、规划和托付出产。之后,原告开端规划、出产、出售上述品牌的产品,进行了很多的广告宣传,在全国建立了出售网络。为快速回应商场等原因,原告有时无法严厉按合同实行,尤其是在广告规划方面。尽管如此,通过两边交流,均能圆满解决,原告也准时给付运用费。但2002年6月12日,被告告诉原告6月30日完毕BHPC营销,并于2002年6月19日奉告原告BHPC品牌经销权已另授权给第三人深圳马球屋箱包有限公司和福州永川企业有限公司,一起,还向原告的出售网络发出宣传单,奉告原告的BHPC品牌我国区总经销合同中止。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丢失,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中止违约行为,补偿原告经济丢失和商誉丢失300万元;2、承当原告因查询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茉力嘉公司未提交书面辩论定见,其当庭口头辩论称:2001年3月26日,两边签定协议书,延伸合同期的理由并不是两边合作愉快,而是应原告要求;两边免除协议的原因是原告未实行该授权协议,原告未经被告赞同,将权力转授别人,未供给月报表,私行将品牌推向商场,被告一向与原告交涉,一起,该品牌上线发现在大陆呈现该品牌,给被告很大压力。在此情况下,被告告诉原告免除协议,两边对善后事宜进行了组织,被告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建议和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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