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仲裁时效讨不回加班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0 04:20浏览量:899

   冯某手中把握了工厂让其超时加班的有力依据,但是由于付出加班薪酬的恳求已过法定时效,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撑。法令界人士劝诫打工者,提请劳作判决恳求一定要及时。
据了解,29岁的冯某在1992年10月进入宝安西乡一家电子厂作业,于2001年12月辞去职务离厂。本年4月,冯某以厂方超时加班、克扣加班费为由,向宝安区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劳作判决恳求,要求判令厂方付出其经济补偿金15570元人民币,并一起付出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薪酬13494元。
本年4月26日,劳作判决庭作出判决,鉴于冯未供给充沛依据,且付出加班费的恳求已超判决时效,驳回冯某的悉数恳求。
冯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相同诉讼恳求将厂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冯供给的该厂一份“刷卡记载”标明厂方确实存在严峻的让其超时加班的现实,法院支撑冯因不服厂方长时间组织其超时加班而离任,判定厂方赔付冯某经济补偿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薪酬恳求一项已过法定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撑。
法令点评  时效便是权力
各种程序法都对“时效”问题有清晰的规则,错失时效意味着失掉胜诉权。这是由于,一项争议假如长时间不判决,依据就可能灭失,一起,与争议有关的法令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安稳。
依据《劳作法》规则,提出判决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当事人对判决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判决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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