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9 16:08浏览量:1443

房子买卖合同权力转让问题触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子买卖合同权力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令界对该问题评论的不是许多,可是因为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而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讨论。
一、合同权力转让的根本理论问题。1
在研讨房子买卖合同权力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力转让的一些根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阐明。
合同权力转让是指合同债款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款悉数或许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榜首、合同权力转让是不改动合同权力的内容,由债款人将权力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力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款。第三、权力的转让既可所以悉数的转让,也可所以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力转让的收效有两个条件:榜首、权力转让合同建立。第二、债款人将权力转让的现实告诉债款人。合同权力转让的法令效能分为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对内效能具体表现为:榜首、合同权力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假如是悉数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款人而成为合同权力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位置。假如是部分权力转让,则受让人将参加合同联系,与原债款人一同成为一起债款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力时从属于主债款的从权力也将随主权力移转而发作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力是有用存在且不存在权力瑕疵的。对外效能具体表现为:榜首、债款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二、受让人不只获得债款人转让的债款,并且应获得与债款有关的从权力。第三、债款人在合同权力转让时就现已享有的对抗原债款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力的转让而消除。2
我国关于合同权力转让的立法例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则,其间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则合同权力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则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责任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得牟利。按照法令规则应当由国家赞同的合同,需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可是,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原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力的转让和责任的搬运进行区别,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全体看待。合同权力责任的转让含有责任搬运的要素,所以需求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可是假如转让人不承当合同责任(单务合同)或许责任现已实行结束,其转让合同权力是否需求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呢?仅就该条文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赞同。一起该条文对合同权力的转让还有一个约束,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力责任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则显着带有方案经济体制立法形式的颜色。《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力转让的规则“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弥补的基础上,并学习《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则开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款债款转让的立法缝隙”。3因《合同法》关于债款转让的规则比较清晰,本文不再胪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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