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0 05:46浏览量:557
一、概念及其构成 
   乱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心跨越职权或许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心跨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详细工作遭到损坏,给国家、团体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损害,然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略的目标可所以公共产业或许公民的人身及其产业。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乱用职权,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乱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妥意图或许以不法办法,实施违背职务行为主旨的活动。首要,乱用职权应是乱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假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乱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许是以不妥意图实施职务行为或许是以不法办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妥意图实施职务行为的状况下,即便从行为的办法上看没有逾越职权,也归于乱用职权。最终,乱用职权的行为违背了职务行为的主旨,或许说与其职务行为的主旨相悖。乱用职权的行为首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议或处理没有详细决议、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戏弄职权,为所欲为地对事项作出决议或许处理;三是成心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职责,或许说恣意抛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正确地实行职责。 
  乱用职权的行为,有必要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丢失的成果时,才构成违法。所谓严峻丢失,是指给国家和公民形成的严峻物质性丢失和非物质性丢失。物质性丢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资产的严峻丢失,是承认乱用职权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丢失是指严峻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名誉等。确认是否严峻丢失,应依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则,对所形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丢失的实际状况,并按直接职责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剖析,以确认应承担职责的巨细。
依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公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以上,或许轻伤5人以上的;
 (2)形成直接经济丢失20万元以上的;
 (3)形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峻亏本、破产的;
 (4)严峻损害国家名誉,或许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景象;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丢失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扑朔迷离,有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有首要原因,也有非必须原因;有领导者的职责,也有直接职责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本钱罪,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则是指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有必定因果联络的行为。不然,一般不构成乱用职权罪,而是归于一般工作上的过错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公民政府和各级公民法院和公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乱用职权的行为会发作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损害成果持直接成心的状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用职权,仍是为了别人利益乱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二、确认 
 (一)依据本条规则,建立乱用职权罪,首要有必要有乱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乱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认为乱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乱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乱用职权罪,其非必须求行为形成严峻丢失,关于没有形成严峻丢失的乱用职权行为,不能确认为乱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严峻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 
 (二)本条关于乱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乱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状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认违法,即确认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认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超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峻,致使森林遭受严峻损坏的行为,是乱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认为乱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乱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纳贿罪。这时,乱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要能构成纳贿罪,乱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乱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三、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依据本条第2款规则,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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