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七类规避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行为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01:36浏览量:1656
为正确审理劳作合同纠纷案子,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该草案清晰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中没有约好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躲避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七种景象,并清晰在此景象下,劳作者的作业年限或许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次数应当接连核算。七种景象包含:为使劳作者工龄清零,迫使劳作者辞职后再从头与其签定劳作合同的;经过建立相关企业,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时替换改换用人单位名称的;经过刊出原单位、建立新单位的方法,将劳作者从头挪用到新单位,但作业地址、作业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经过不合法劳务差遣的;经过不合法事务外包的;经过不合法全日制用工的;其它显着违背诚实信用和公正准则的躲避行为。
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职责做出了清晰规则,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付出二倍薪酬的,不予支撑。
草案还指出,劳作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或许用人单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但最长不超越13个月。
关于试用期的约好及酬劳草案给与了清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在劳作联系接连存续期间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薪酬约好不明或许没有约好的,实施同工同酬,更多的维护劳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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