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权益不平等合同不能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5 04:55浏览量:2048
小蔡是2000年毕业生,自2000年8月1日起应聘于一家修建公司。应聘及签约单位均为总公司(国企),但作业于其北京第二公司(私家挂靠)。签约时,因为没有经验,在“一边倒”的合同(无试用期,实习期一年,签约5年,违约金5万)上签了字,但其时小蔡提出不赞同该份合同,因为应两边约好的条款并未通过咱们赞同。公司人事许诺修正合同,但至今毫无消息。现在,小蔡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让小蔡付出违约金。小蔡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归于诈骗行为,是否合法?小蔡若想解除合同,拿回档案,该怎么办理手续?综上所述,这位同志遇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遍及的社会问题,它正是劳作者弱者位置的实在写照。因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比较处于相对弱势位置,加之现在的劳作力商场是一个大大的供大于求的情况,所以,适当一些劳作者为了得到一份作业,来赚钱保持自己的生计,在求职时面临用人单位单独拟定出的劳作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定见,但因怕得不到作业,而不敢提出自己的定见,即便个别人含蓄地提出定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屈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作业再说。可是从法令角度上看,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上签字,是表明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乐意恪守和实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假如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一起,采用了钳制或诈骗的依据的话,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实在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作合同。那么,怎样才能确保劳作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一起,真实享用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一方面取决于将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府对用人单位的束缚和引导,一起,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劳作者自己及工会组织维权认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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