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判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5 11:23浏览量:1268
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定承继权是一项根本的权力。现实日子中,总会有一些令人们措手不及的意外发作,或许会形成家庭成员的离世。而这个亲人的离去,也或许会引起在世的其他亲人世因财产承继发作胶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定承继胶葛判例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法定承继胶葛判例
案情介绍:
王某,男,现年60岁,2011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夫妻一起财产均分配给女方陈某,包含房子三套(其间有两套房子为小产权房),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陈某在同年11月,将其间的两套房子(其间,一为全产权房子,一为小产权房)过户给独生子小王。
2011年12月24日,王某的独生子小王在俄罗斯莫斯科因被人掠夺而意外身亡。小王在生前未婚,也无子女,未立遗言,也未与别人签定遗赠抚养协议。小王在莫斯科中国银行有存款若干。
王某在1998年开端在某保险公司为小王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安康险及意外保险、长寿险及意外保险)。小王逝世后,其母陈某到成都市某社保局收取了小王个人账户余额16873元。
2012年3月15日,王某与陈某签定了一份《状况阐明》,载明:“王某与陈某就处理儿子小王后事的相关费用阐明如下:1、从小王过世至今日,陈某付出各种丧葬费用合计186000元,王某付出各种丧葬费用合计17700元。2、对上述费用的付出数额两边现已认可。”
2012年4月8日,王某与陈某签定了《关于处理预交某单位团体收购产品住宅金钱的协议》,约好:“为了处理小王后事,两边决议取回已付出的购房款15万元,两边一同到退款处取回该购房款,各自收取7.5万元,用于付出小王后事所需的相关费用。”2012年9月12日,陈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购房集资款15万元。”
2012年4月14日,王某与陈某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好:在俄罗斯给小王立纪念碑及设置碑身护栏的费用、两边在俄罗斯为处理小王被害一案付出的律师费及翻译费以及其他有关因处理小王后事在俄罗斯所发作的费用由两边预先垫支,各自承当一半;两边为处理上述业务在俄罗斯发作的涉及到本身的差旅费,包含住宿、交通费用等由两边各自承当等内容。
2012年4月28日,陈某出具了一张6000元的收条,以用于为处理小王后事延聘律师的费用。
审理及判定:
2012年12月,王某托付张律师向首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述,要求:1、承继并切割小王一切的坐落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一套(小产权房子胶葛法院不受理);2、切割陈某在社保局收取的金钱16873;3、切割小王在某保险公司的安康险及意外保险金、长寿险及意外保险金合计14万元;4、切割小王在俄罗斯中国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诉讼费用由陈某承当。
陈某辩论称,小王在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是小王在陈某处生意所得,小王还未付出房款,该房子归于其生前债款。王某要求切割的社保金钱,因日子困难和处理后事已花费完。王某要求切割的保险金,陈某没有收取,不存在切割的问题。王某诉称的俄罗斯存款陈某没有收取,涉案在俄罗斯的诉讼过程中。
王某申述后,陈某随后提出反诉。称2011年10月29日,陈某与小王的署理人李某达到房子转让协议,约好陈某将坐落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转让给小王,单价为750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803175元,小王应在2013年6月前向陈某付出悉数房款,合同签定后即处理了房子过户手续。2011年12月24日,小王遇害身亡,故未能向陈某付出房款。陈某为处理小王的后事,先后屡次赴俄罗斯,延聘相关人员协助维权等,已花费44万余元,悉数由陈某垫支。陈某与王某从前约好,处理后事的费用两边一起承当,从小王的遗产中扣除。陈某恳求法院判令:1、王某承当为处理小王后事已花费的费用22万元;2、王某在承继小王遗产价值规模内对小王债款承当401587.5元;3、诉讼费用由王某承当。
此案本诉及反诉,王某均全权托付张律师署理。张律师在收到反诉状后,到房管局查询了案子涉及到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的悉数存档材料。从查询的材料显现,2011年9月小王通过公证和认证,托付李某购买陈某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及处理购房相关手续,2011年10月李某与陈某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该生意合同约好的成交价为235598元。2011年11月,该房过户到小王名下。该合同没有约好房款给付的时刻。
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子转让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好:生意合同中的房子成交价是为了处理房子过户需求填写,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两边承认该房子的实践成交单价为750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803175元,小王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出悉数房款。
张律师代表王某辩论,处理后事实践上只花了203700元。陈某将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是赠与给小王的,而非生意,即便确认生意,其金额应该以房管局挂号存案的合同金额235598元为准。处理后事的费用并非悉数由陈某垫支,陈某现已在王某处收取了98700元,用于处理后事。
法院审理后以为,在没有遗言及遗赠的状况下,应按法定承继处理被承继人小王的遗产。本案王某与陈某为被承继人小王的爸爸妈妈,是其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依法具有承继权,其遗产应由陈某与王某承继。在承继遗产时,应(按两边约好)承当处理被承继人后事的相关费用,并在承继遗产的规模内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
关于处理后事已花费的费用问题。庭审时,陈某提出花费40余万元,王某不予认可。本院以为,两边当事人对《协议》、《状况阐明》的内容无导议,本院予以承认;关于陈某出示的住宿、交通费、电话费等,因超出两边《协议》约好的规模,本院不予支撑;关于2012年3月5日后发作的其他费用,本院酌情确认为1万元;据此,本院确认为处理被承继人小王后事现已花费的费用为21.37万元,应由两边平摊。本案王某出示的《关于处理预交某单位团体收购产品住宅金钱的协议》及“购房集资款的收条”,可以证明王某已按协议约好将收取的7.5万元购房款付出给了陈某以用于处理小王后事开销,别的结合“状况阐明”及收到律师费6000元的收条,本院确认,为处理小王后事,王某已付出9.87万元。因而,扣除王某已承当的9.87万元,王某还应向陈某付出8150元。
关于被承继人小王生前债款的问题。陈某建议购房款按补充协议约好的803175元核算,王某只认可房子生意合同上的金额。本院以为,房子生意合同已在房管局存案,应以房子生意合同约好的价款为准,据此,本院确认小王未付出的购房款为235598元,为小王生前债款。
关于成都市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本院以为,房子为被承继人小王的遗产,依法应由陈某和王某承继。鉴于本案陈某与王某对该房子价值无法达到共同,王某要求陈某请求评价并承当评价费,而陈某又不赞同,且两边也不请求拍卖,故本院按比例进行切割。
关于收取的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本院以为,虽然陈某建议该收取的养老金(小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6873.95元)已花费,但不影响归于小王的遗产性质,依法应予被承继。
关于本案其他保险金问题。本院以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受益人:法定100%,”
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相关规则,该保险金应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王某与陈某承继。
关于小王在俄罗斯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问题。因其归于涉外账户,现无法查实其存款余额,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两边可待今后金额确认,视状况另行建议。
关于遗产的分配,无应当照顾及酌情多分的景象存在,本院平等分配。
关于债款怎么承当的问题。本院以为,以上确认的债款为235598元,未超越上述切割的遗产实践价值,由王某和陈某各承当一半,即117799元,由王某向陈某付出117799元。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承继人小王坐落成都市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子产权,由王某与陈某各承继50%的比例。
保险合同号码为×××的两份保险合同,其保险金由王某与陈某承继,承继比例平等。
小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6873.95元,由王某与陈某承继,承继比例平等,陈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付出117799元。
被承继人小王生前的债款235598元,由王某与陈某各承当一半,王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付出117799元。
王某与陈某为处理小王后事共花费21.37万元,由王某与陈某各承当一半,王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付出8150元。
驳回本诉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驳回反诉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法院对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承当也作了处理,由王某与陈某各承当一部分。
一审判定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调停无效,开庭审理后,保持了一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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