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能否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1 11:17浏览量:1979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女方)A。
被告(反诉原告,男方)B。
第三人C。
法定代理人A。
A、B于1999年12月23日挂号成婚,2000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即第三人C,2007年12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两边共有产业部分,两边约好“房子产权:坐落普陀区某路两边共有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子),现经洽谈,该房产产权归属C一切,待C年满18周岁时补办产权改动手续,一起该房产可由其自行处置,爸爸妈妈两边均不得有贰言。在C未满18周岁前,男女两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托言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改动、变卖或转让。现由A与C寓居。”A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如其诉请。
系争房子于2001年11月19日获得产证,房地产权证上挂号的权力人为B。之后,B恳求补办产证,并于2011年10月17日从头获得房地产权证。现在房子无借款。
各方观念
A、C诉称:A、B在离婚时书面约好,系争房子及房子内家电、家具归C一切。因房产挂号在B一人名下,B意欲吊销房产归C一切的协议,现已危害C之合法权益。为防止C的利益进一步受损,恳求判令:承认系争房子产权归C一切,待C满18周岁之时处理产权过户手续,A自愿承当诉讼费。
B辩称:A唆使行为,使父子发生隔膜,B爱情受伤;产权未过户,赠与行为未完成,现B要求吊销赠与,承认系争房子归A、B一起共有。
法院观念
本院以为:法令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A、B原是夫妻,两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系争房子,约好产权归儿子C一切,儿子年满18周岁时补办产权改动手续。现B建议吊销赠与。本院以为B建议不能成立。首要,该协议是A、B在自愿基础上签定,反映两边处置一起产业的合意,不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钳制与诈骗。其次,离婚案子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切割案子,两边在确认离婚后产业归属时,会一起考虑婚姻、子女抚育等一系列要素,A、B离婚距今五年有余,若再随意推翻协议中某一项产业约好,显失公允,也有悖诚信准则。再次,协议约好C年满18周岁时补办产权改动手续。可见,C年满18周岁仅是补办改动手续罢了,过户手续仅仅一个公示行为,并非房产届时从头分配。虽然C至今未满18周岁,房子产权仍挂号在B名下,但房产未处理物权挂号手续,依法不影响两边原协议效能。何况,B至今无证据印证父子间隔膜,是A故意为之。依据B所述原因不构成法定吊销事由,而产业受赠者是A、B没有成年的儿子,B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法令成果承当相应职责。现A作为C之监护人,为保护C之合法权益,欲经过诉讼将A、B原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固定,并未改动A、B原协议主旨和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答应。系争房子产权归C一切,待C年满18周岁时补办产权改动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两边争义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一起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改动挂号之前是否有权予以吊销。现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首要有两种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两边对一起产业的处置,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则。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因此夫妻两边在产业权力搬运之前均能够建议恣意吊销权。第二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关于婚姻联系的免除、子女抚育、一起产业的切割以及离婚危害赔偿等问题达到的具有人身和产业两层性质的合意,不能简略适用《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行使恣意吊销权。本案中法院裁判采用了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在离婚协议中两边将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好与免除婚姻联系、子女抚育、一起产业切割、一起债款清偿、离婚危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归纳考虑上述要素的基础上,关于人身联系和产业问题拟定一个归纳的、一起的处理方案。在处理产业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洽谈,经过某一个处置行为来处理多项产业切割问题。所以两边约好将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归纳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产业的处置都与其他产业的处置互为条件、互为成果。假如答应一方反悔,那么男女两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损坏。一起,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缔结都是为了免除婚姻联系这一意图,具有意图上的一起性。在婚姻联系现已免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假如答应当事人关于产业部分反悔将滋长先离婚再歹意占有产业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A、B两边处置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能够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重补葺的,应当经占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整体一起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还有约好的在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子是A、B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一起产业,由二人一起共有,A、B二人均不独自享有对诉争房子处置的权力,处置该房子需两边意思表明一起。A、B两边在离婚时现已对一起产业的处置构成合意,一起表明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明真实有效,理应对两边发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A、B两边一起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单独吊销赠与时亦应获得两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一起共有人的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吊销赠与。
最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动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能够看出,对离婚产业切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而且证明有诈骗或许钳制的才干反悔,不在约束条件内或许超出时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故B的建议并不构成吊销的法定事由。
关于C独立恳求权的问题。首要C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A作为其监护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权代为提起诉讼。别的,夫妻两边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好共有房产归属子女,但子女并不是离婚协议中的当事人,对爸爸妈妈不享有直接恳求权,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只能由爸爸妈妈一方向另一方提起持续实行离婚协议之诉。详细到本案,C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享有恳求权,但A有权恳求B实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好,确认系争房子产权归C一切,待C年满18周岁时补办产权改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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