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20:14浏览量:1182

合同违约金规范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从该条榜首款规则看,违约金归于合同当事人约好的条款,应当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当事人的约好应当具有法令效能;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能够调整,表现了司法干涉准则;可是关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仅仅规则恰当调整,终究什么程度归于“恰当”,笔者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子的具体状况自在裁量,以希望更好地完成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条件,只要在违约金显着波折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由于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规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规范,有调整到实践丢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践丢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践丢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实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而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规范、调整起伏巨细的参照要素、调整的极限、违约金与危害补偿法令适用等进行讨论,以期对违约金的法令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经过洽谈事前确认的,在违约发作后做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二条规则“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补偿职责,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反合一起,向另一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关于违反合同而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则在民事职责中;《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根据以上规则,违约金首要表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作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付出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作,而不是守约方实践丢失的发作;违约金正是由于不以危害发作和数量的多少为根据,使得违约金的付出免除了守约方对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由于违约金具有清楚确认、简单易行的特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作,而守约方未发作实践丢失的状况下,违约方付出的违约金表现出显着的惩罚性,一般的状况下违约方付出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践危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缺乏于补偿守约方的实践丢失时,守约方还能够建议补偿丢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实行,没有全面实行的就要承当违约金,从此含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类似的效果,因而《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二者不能一起适用。
    二、合同自在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在是私法自治准则在合同法上的表现,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令、不波折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略社会公序良序的条件下能够自主作出民事法令行为,具有法令效能。合同自在首要从合同的效能上讲,当事人的约好具有优先于法令规则的效能,只要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状况下才适用法令的规则;从具体表现方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议是否缔约、挑选缔约同伴、确认合同内容、决议合同的改变和免除等权力②。合同自在是合同法的首要准则,没有合同自在准则的施行,就没有真实含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在准则的施行,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由于合同正义发作于相等竞争的商场;一起合同自在是建造商场经济国家的法令根底,在咱们树立商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因而合同自在准则在我国应该持续得到宏扬、建立、稳固。违约金条款首要是当事人约好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显着失公平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位置是相等的、合同的权力义务是公平的,因而应当以支撑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准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根底上缔约和履约,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契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笔者以为合同正义要害为合同相对方权力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在确保;一起在合同主体本质不相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力进行干涉,以使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完成本质公平。合同表现的是相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力的处置,因而公权力的干涉应当为破例、弥补的方式。民事主体本质不相等是发作合同本质不公平的本源,因而笔者以为只要在确定合同主体存在本质不相等,违约金表现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显失公平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涉的必要。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用相同的规范;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确定总体上应采用:一是违约金规范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显失公平;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含义,其现已不再是促进合同实行的东西,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寻求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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